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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政办[2006]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31 生效日期:2016-12-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 《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国有食购销企业及青南地区食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 省食局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地税局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二○○六年三月 )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青政[2004]67号 ),稳步有序推进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结构,更好地发挥国有食购销企业在食流通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必要性
  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是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省国有食购销企业承担执行国家食购销政策、各级储备粮储存及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食生产、确保食市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食市场体系不健全、价格机制不合理,国有食购销企业无法实现顺价销售,企业缺乏相应的经营自主权,形成国有食购销企业政策性挂账较多, “三老 ”问题十分突出。同时,国有食购销企业长期亏损,无法适应食购销市场化下多渠道经营竞争的新形势,难以承担起政府宏观调控食市场的主渠道载体作用,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2004年国务院和省上相继召开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制定了 《关于进一步深化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明确了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和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方向。通过对全省食购销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企业新的经营机制,实现国有食购销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结构,对更好地发挥食购销企业在食收购上的主导作用、维护食流通秩序中的带头作用、食宏观调控中的载体作用,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营主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 )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方向,大力推进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战略性重组,加快企业布局结构调整和资源要素整合,重组和调整骨干食购销企业。对承担各级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的食购销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作为各级政府实施宏观调控食市场的重要载体。各级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对其实行人、财、物的直接管理。其他小型或地处偏远的国有食购销企业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撤并、出售国有产权、民营转制等形式,加快退出国有资本。不论采取那种形式的改革,都必须彻底解决国有食购销企业 “三老 ”等历史包袱,妥善分流安置人员,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扭转长期亏损的局面,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 )原则
  1、统一决策,分散实施。按照食工作省长负责制下分级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改革的总体意见,各州 (地、市 )政府负责本辖区企业改革的具体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相应建立食、财政、国资、税务、劳动保障、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为确保青南地区食供应、储备等政策性食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促进青南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对青南地区的食企业也纳入此次改革的范畴。
  2、职工分流安置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各地在改革改制中要妥善解决好 “老人 ”的问题,合理确定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职工历史欠账。对个别地区食购销企业虽已进行改制但尚未兑现补偿金的,原则上也纳入此次安置补偿范围内。各级政府要将国有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积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新组建或保留的企业要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减员分流、产权制度改革与机制创新的总体目标。
  3、统筹兼顾,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积极稳妥。各地在国有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中,要按照区域特点和业务情况决定企业设置及改革方式,坚持稳步操作、严格制度、依法规范,使重组和保留的国有食购销企业更好地发挥食宏观调控的载体作用,保证调整转制企业退而不乱。
  4、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资金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来解决,在企业资产变现和自筹的同时,用食风险基金结余解决一部分,各级政府承担一部分。
  5、改革政策与借鉴其他行业改革经验相结合。对涉及国有食购销企业资产变现、土地转让和债务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其他行业、部门的改革经验和成功做法,参照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处理惯例,灵活处理食购销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难题,妥善解决好各种问题。

  三、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 )合理调整国有食购销企业的布局
  对承担储备粮油储存和军粮供应等业务的省级国有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作为省人民政府实行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对各州 (地、市 )级国有食购销企业,原则上以原州 (地、市 )级购销企业为基础,根据本辖区储备粮承储、军粮供应业务开展情况打破县域界限,重新调整企业布局结构,吸收优势资产。各州 (地、市 )原则上保留或改组1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食购销公司;县级 (含县以下 )国有食购销企业,除食主产县原则上可组建1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食购销企业外,其他企业要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加快退出国有资本的改革步伐。
  青南地区按照 “确保供应、合理布局、精减人员、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的原则,以原州级国有食企业为依托改制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食购销公司,辖区内的原县级以下(含县级 )经营网点原则上并入州级国有食购销企业作为其经营网点,省上仍保留原扶持政策不变。
  (二 )做好国有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各地在重组食购销企业时要注重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评估后的现有仓储设施等经营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股份入股。同时要积极吸纳非公有资本参股,增加新组建国有控股企业的非公有资本比例。通过对外收购、资产置换、合并等方式扩大对增量资产的控制,推进各种性质资本间的相互参股,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形成良好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进行彻底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依实际情况,可采取撤并、出售国有产权、民营转制等形式盘活现有资产逐步退出国有资本。对涉及企业产权转让的,要按规定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对确属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依法进行破产。
  (三 )改革企业内部三项制度,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革的企业,都要按照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原则运行,同时要建立新的经营管理机制,按照 “精减管理人员,保留业务骨干、发挥调控载体和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开展经营 ”的原则,对新组建企业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做到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建立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结合的激励工资制度,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推行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形成适应市场、管理协调、运转灵活、充满活力的新机制。
  (四 )妥善解决 “三老 ”问题
  1、 “老人 ”问题
  分流安置国有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是改革的难点和重点,也是确保全省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各地区、各企业必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凡需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原则上先进行竞争上岗,对未上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并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行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青政办[2003]27号 )、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意见 》 (青政办[2003]28号 )及国家八部委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等有关规定办理。
  对改制改组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含5年 )的职工,包括符合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如企业有能力发放内退期间生活费和交纳社会保障费用,也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制度。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由企业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有资本调整中对内退和下岗人员安置的意见 》(青政办[2003]108号 )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改制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应退还集资款等问题,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具体意见是:对改制改组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偿还;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从原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偿还,不足部分由州 (地、市 )、县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对于破产企业,原则上在破产清偿时优先解决、一次性偿还,清偿资金不足的,由州 (地、市 )、县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对于州 (地、市 )、县政府确实无力承担破产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欠费,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欠费可采取挂账方式解决;医疗保险欠费可从省财政安排给各地的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资金中给予补助。对原企业管理的遗属,按有关政策规定由改制前的企业在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后,交由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发放。
  2、 “老账 ”问题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青政[2004]6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国有食购销企业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4]187号 )、 《关于做好国有食购销企业政策性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 》(财建[2005]363号 )以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食局、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关于核复新增食财务挂账及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青财建字[2005]470号 )规定精神,对2002年3月31日前已审核确认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原企业全部剥离,按照隶属关系实行集中管理。即:省级国有食企业挂账由省食局集中管理;西宁市、海东地区国有食购销企业的挂账由县级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所属地、市级国有食购销企业的挂账划入地、市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其他地区国有食购销企业的挂账由州级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上划为中央直属企业的政策性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按照原隶属关系剥离到当地食行政管理部门,其挂账利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省级财政负担。对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底政策性财务挂账进行认真清理,合理界定,待省财政厅等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对已核实确认的企业非政策性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重组保留的企业继续承担;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 “债随资产走 ”的原则进行处理;破产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在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革、调整,各地都要妥善处理好债权和债务,严格按照 “债随资产走 ”和 “双重转换 ”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同时,要做好新组建企业借贷合同的重新签订工作,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3、 “老粮 ”问题
  对国有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 )收购的食要积极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价差亏损,由各州 (地、市 )级包干的食风险基金予以弥补。

  四、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 )资产变现及改制费用的相关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食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粮财[2004]125号 )规定,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等国有资产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企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补偿金。国有食购销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用于职工安置补偿资金可纳入当期损益。对撤并或注销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出让变现,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食购销企业在资产变现时,既要坚持政策,又要借鉴其他行业、部门的改革经验,灵活稳妥地解决问题。
  (二 )养老保险金等问题的相关政策
  对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 《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 》 (青政办[2000]27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 (青政办[2003]111号 )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企业国有资本调整中对内退和下岗人员安置的意见 》(青政办[2003]108号 )规定,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部门要继续落实有关食税收优惠政策。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198号 )要求,对改制后新组建的食购销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发[2004]17号)规定,对有困难的国有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食购销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3]184号 )精神执行。
  (四 )下岗再就业的相关政策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5]36号 )及我省关于下岗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规定,鼓励国有食购销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特别是在税收减免、城市小额信贷支持以及免收各类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方面加大落实力度;改善就业环境,积极扶持国有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稳定其再就业人员。金融部门应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给予贷款支持,相关部门采取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下岗职工的创业项目。
  (五 )相关信贷扶持政策
  国有食购销企业要多渠道筹集企业经营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食经营的企业,要不断提高资信等级,取得银行的支持。同时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也应加大对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支持力度,积极支持企业开展食和多种经营业务。对具备食收储资格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它食企业,在增强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应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国有食购销企业,生产和经营所需资金也可争取商业银行的贷款。
  (六 )加强领导,确保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国有食购销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上有关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统一思想,明确认识,认真制定和实施各项改革方案,尤其是在实施竞争上岗和分流人员时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做到公开、公正。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率领广大职工平稳推进改革。各级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同时,要跟踪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总结和推广改革的成功经验,指导国有食购销企业搞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保证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财政、国资、税务、劳动、工商、土地、房改 (房产 )、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全力支持、密切配合,为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环境。为确保如期完成全省食流通体制改革任务,实现食购销企业改革目标,各州(地、市 )政府要根据省上的改革政策尽快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并报省食局、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备案,同时认真组织方案的实施,争取2006年底前完成全省的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

  附件:
  全省国有食购销企业及青南地区食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青政[2004]67号 )精神,为加快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合理调整国有食购销企业布局,妥善解决企业富余人员和历史拖欠问题,促进国有食购销企业改革稳步有序健康的发展,结合各地区上报的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现就全省国有食购销企业和青南地区国有食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安置的具体意见
  (一 )合理调整布局、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以 “精减人员、保留业务骨干、发挥调控载体和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开展经营 ”的原则,在保证各级储备粮安全经营管理和食购销市场平稳运行的同时,按照既有利于企业发展,又尽可能降低改革成本的要求,原56户购销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调整改制改组为33户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没有上岗的,解除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剩余23户企业中已资不抵债的,按照有关政策进行破产;达不到破产条件的,采取多种形式改制改组为非国有企业。
  (二 )分流安置补偿资金标准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依法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行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27号 )、 《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企业国有资本调整中对内退和下岗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文件规定,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龄可发给相当于职工个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考虑到国有食购销企业职工月平均收入在800元左右的实际和与已安置职工补偿金发放标准相一致等因素,测算按照8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对改制改组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含5年 )的职工,包括符合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若企业有能力发放职工内退期间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也可实行内部退养制度。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由企业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有资本调整中对内退和下岗人员安置的意见 》(青政办[2003]108号 )有关规定执行。
  (三 )妥善解决企业欠发、缴纳欠交款项等历史遗留问题
  据统计,截至10月底全省欠发欠缴职工款项2401.64万元,其中:改组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2032.27万元,破产或改制为非国有企业369.37万元,这部分资金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具体政策是:对改制改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欠发、欠缴款项,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偿还。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从原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偿还,不足部分由州 (地、市 )、县政府负责筹措解决;破产企业在破产清偿时一次性偿还,清偿资金不足的,由州 (地、市 )、县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对于州 (地、市 )、县政府确实无力承担的破产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欠费,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欠费可采取挂账方式解决;医疗保险欠费可从省财政安排给各地的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资金中给予补助。对西宁、海东地区食购销企业虽已进行改制,但尚未兑现补偿金的人员653人 (西宁市99人,海东地区554人 ),原则上也纳入此次安置补偿范围内。

  二、分流安置补偿资金的筹措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财建[2004]75号 )规定,可以从食风险基金结余中对国有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使用程序和补助金额的确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在批准的额度内实施。截至2005年底,全省食风险基金专户累计结余资金12837万元,其中:省级食风险基金结余约为9144万元,各州地市级食风险基金专户结余资金共计3693万元,可从各级食风险基金结余中按程序、经审核动用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国有食购销企业安置分流人员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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