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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地税函[2006]1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2-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2月1日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除大连外各市)在开展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统一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发生保险理赔时统一使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赔款专用发票》。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发票,可交叉使用到2006年6月30日,届时一律作废。
三、《保险业专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适用范围使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赔款专用发票》适用于该公司发生保险理赔赔付款时使用。
四、《保险业专用发票》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赔款专用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五、《保险业专用发票》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赔款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17XX.
六、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的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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