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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溧政发[2006]6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3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多年来,我市始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位置,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低生育水平得到稳定,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但受传统生育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2001年以来,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年均维持在110左右,高于103—107的正常范围,特别是二孩出生婴儿性别比一直居高不下。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且会造成婚姻挤压、性别透支和人口结构失衡等严重社会问题,给人口安全、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要与“关爱女孩行动”紧密结合,广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倡导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倡导“男到女家落户”、“女儿也能养老”、“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社会新风尚。宣传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母婴保健等规定,宣传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关爱女孩及各项优惠政策和“女子成才”、“巾帼建功”等先进模范和典型。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引产等违法行为,从法律上、政策上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反对性别歧视,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女孩的良好氛围,使性别平等意识深入人心。

  二、强化基层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管理,积极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管理是防止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重要环节。人口计生部门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二孩生育实施严格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都要建立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报告、登记制度,全面开展定期孕情检查,严格执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提供孕期保健服务,严格执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并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沟通情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及时准确地掌握妇女孕情和服务需求。对领取了二孩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在查清情况前暂缓安排生育。

  三、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农村妇女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双学双比”、“巾帼扶贫”等活动。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农村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建设,提高妇女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原则,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独女户和两女户养老保障机制。积极兴办各类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相同情况下,优先优惠独生子女家庭。公安、劳动、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要根据职能特点和行业优势,结合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扶贫救济、特困家庭救助、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宅基地划拨、司法援助等亲民惠民政策,优先、优待和优惠独女户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户,切实帮助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四、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
(一)建立B超管理使用与监管制度。凡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诊疗科目未设医学超声项目的,一律不准拥有和使用超声诊断仪;凡卫生人员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准操作使用超声诊断设备。在B超使用场所设置对B超使用过程进行监管的设备和警示标识;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对全市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及计生服务机构拥有和使用B超情况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管理;对未经批准购买和使用B超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继续实行凭证定点引产制度。人口计生部门严格按照要求为怀孕14周以上需引产对象出具全省统一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以此作为规范的引产证明。对依法生育、确实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的对象,必须凭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或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证明”,市人口计生部门方可为其出具引产证明。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所有已怀孕14周以上来院引产的对象,术前必须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凡已达法定婚龄(20周岁)的都要查验引产证明。对无证明或出具证明但不规范者一律不予引产,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所有怀孕28周以上的引产,指定在市计生指导站、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施行;怀孕28周以下、14周以上的引产,除上述单位外,指定在戴埠、南渡、溧城、社渚、上沛、竹箦、别桥等7个卫生院施行。非定点单位施行引产手术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重点对象跟踪随访服务制度。凡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自发证之日起,计生部门即建立个人孕情服务和监测台帐,把其作为服务重点,指定孕情跟踪随访责任人,村计生专干每月上门随访一次,镇计生服务站每2个月访视一次,将孕情检测情况及时记入档案,输入微机管理,发现有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则依法作出暂缓发放再生育证处理。
(四)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7269249、7269323),鼓励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举报内容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

  五、强化组织领导,实施综合治理
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治理的紧迫性,树立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地支持、参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增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合力。
附:有关部门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中的职责

附件:
有关部门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中的职责
市委宣传部:
加大对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国情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专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树立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邻里和睦的良好社会风尚;发挥大众传播的宣传作用,倡导性别自然选择,宣传性别人为选择的社会危害。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协助市政府具体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责任部门工作效果的考核;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加强对本系统使用B超的医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查和职业道德教育。
市卫生局:
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建立健全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包括B超和染色体监测)、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本系统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的B超操作医务人员的管理,并建立逐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建立健全避孕节育、孕情检查和访视、终止妊娠以及围产期保健等服务的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在医院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并建立有关档案资料;做好定期与计划生育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市教育局:
关爱女童教育,确保女孩入学率,协调各方做好防止女童辍学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人口国情和计划生育政策等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宣传性别平衡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双女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优惠。
市公安局:
依法打击溺杀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为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的数据资料;配合计生等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依法查处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
加强婚姻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等权益;在农村村委会、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中,增加村(居)委员会女委员的比例;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独(双)女户困难家庭的生活救济工作;通过殡葬制度和传统继承方式的改革,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建立与计划生育部门定期互通信息的制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制定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妇女就业的培训,提高妇女就业能力,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严格管理、监督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医药市场定期开展检查;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的自由流通。
市妇联:
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提高;加强对妇女知识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深入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引进适合妇女参与的项目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妇女的“小额贷款”项目,资助她们发展经济,增强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认真实施“春蕾计划”,深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积极实施“关爱女孩工程”和 “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团市委:
把宣传“晚婚晚育”、“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纳入共青团组织的宣传工作内容;在广大团员青年中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移风易俗教育,提倡和鼓励男到女家落户;积极实施“希望工程”,深入开展爱心助学活动,为农村独(双)女户困难家庭女孩上学实施帮扶资助;加强青少年维权工作,为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女孩遭受侵权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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