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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限时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奎政办发[200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市经贸委制定的《关于限时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限时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落实国家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州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限时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2004]108号)精神,经市经贸委与建设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协商,决定在奎屯市限时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办法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奎屯市市区内(不含开干齐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正负零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已批准设计墙体为实心粘土砖但尚未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做好变更工作。
2005年墙体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跨年度工程,可继续使用至该项工程完工。
二、鼓励农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农牧民自建住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四、粘土多孔砖生产企业要加强产品的质量管理,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和质量检验,严禁“无标”生产和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五、从2006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不得委托使用实心粘土砖为墙体的建筑设计,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为墙体的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不得通过以实心粘土砖为墙体的建筑工程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设计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使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程不得备案。
六、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计划管理部门对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不予立项,且不再批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基建项目计划;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禁止正负零线以上墙体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活动。
七、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并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载入不良行为档案。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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