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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金政办发[2006]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31 | 生效日期:2006-03-3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加大培育力度,增强对外贸易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06〕20号)精神,特制定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推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培育一批出口名牌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引导企业在扩大出口规模的同时,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加快我市外贸出口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评选办法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申请“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按照评选要求,如实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在认真审核本区域企业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进行初评。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外经贸局上报有关申请材料。
对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企业,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所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从中评选出“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年评选10-15个,以后年度视情另行下达。已入选“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浙江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不重复参加“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但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未入选“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参评企业将列入市级出口名牌梯队管理。
三、资格条件 申请“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金华市域内依法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连续两年盈利;
3、上年度自营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以海关统计数为准);
4、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而被国外索赔,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6、商标在国内已经注册;
7、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四、评分体系 1、创立名牌工作规划的制订情况。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分四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得5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结合企业实际,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得3分;一般(内容不全,未结合企业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得1分;未制订规划得0分。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申请商品所含科技含量情况。每拥有一项专利得1分,最多不超过5分;被评为市级(指金华市级)、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得2、3、5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3、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情况。每通过一项国际通行的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4分,每通过一项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得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4、上年度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得5分,每超过200万美元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5、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6、上年度同类产品出口市场占有率。在申请的同类产品中进行排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分,排第一位得10分,排第二位得9分,以此类推,最低为0分。
7、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在海外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得1分,注册地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8、海外生产企业、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建设情况。在国外设立生产性企业每家得5分、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每家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9、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相应的省、市级称号情况。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8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得4分,每获得一个市级(指金华市级)称号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另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国家“双优”企业称号加2分,被评为“技术先进型企业”加4分。
10、海外市场认可度。根据在国外获奖情况、国外媒体宣传报道情况等实际酌情加分,满分为5分。
11、获得上年度市政府外贸出口规模奖励的企业按不同情况加1-5分。
五、提交材料 1、企业创立名牌的工作规划;
2、专利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产品有关证书复印件;
3、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4、上两个年度出口额有关材料(以海关统计数为准);
5、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6、省外经贸厅颁发的在国外设立生产企业、海外营销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7、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相应省、市级称号证书复印件;
8、在主要出口国获奖证书、在国外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或被国外媒体宣传报道的复印件及经公证的翻译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须真实有效。需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其原件备查,复印件上要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申报企业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被取消评选资格。
六、扶持措施 1、对获得“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授牌并通报,市区企业按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2、对“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产品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
3、优先安排广交会、华交会和其他各类国内外热点展览会的摊位;
4、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优先推荐商务部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纺织品及其他工业品的技改项目贴息及出口产品研发资金;
5、在“金华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范围内择优推荐参加“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浙江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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