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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地税函[2006]3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2-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区高度重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及时理顺货运发票审核检查流程。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应对接到的抵扣方国税机关协查函中涉及的货运发票认真进行审核检查,并及时搞好统计工作。牵头部门做好货运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货运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及相关报告报送至省局一处,上报途径为:FTP:/税政一处/审核汇总。

  二、全面落实货运发票警戒线制度,代开票纳税人在初次开票时应提供《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税务机关在核定其运力的基础上确立月度开票金额“警戒线”。

  三、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应提供书面运输合同或者有效运输单据,坚决杜绝为未发生运输劳务的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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