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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汕头市澄海区冠力模具机械商行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06]7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2-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汕头市澄海区冠力模具机械商行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请示》(汕国税发[2006]2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汕头市澄海区冠力模具机械商行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省局同意认定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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