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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国税函[2006]4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2-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工集团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1252号),同意福建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48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就地调整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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