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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建设[2006]1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31 | 生效日期:2006-03-31 |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工作,规范审查机构节能审查行为,保证节能审查质量,根据建设部第143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是提高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执行率的重要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图审查环节节能审查工作的有效监管,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设计的强制审查力度,保证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真正落到实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重点,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省建设厅建设〔2005〕272号印发的《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定为不合格,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严格把好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关。
三、各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节能审查质量保证制度和审查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对报审项目节能设计的内容和节能计算书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出具《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式样附后),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对节能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四、根据建设部“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为不合格设计” 的规定,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应定为不合格设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设单位要把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基本要求,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报送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等,必须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和节能设计计算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擅自修改变更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六、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结构性能和机电设备等各个专业,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根据建设部第143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七、各市建委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节能审查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2005年建设部已开展全国范围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对各省提出了实施要求,今年我省也将按要求开展二次以上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各审查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节能审查工作,如不按照要求进行节能审查,一经查实对责任人和审查机构将坚决予以批评和处罚,直至取消审查资格。
八、为保证节能审查质量,审查工作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节能设计相关责任人及设计单位签章齐全的资料,主要包括:节能设计计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含不同气候区节能设计一览表)、不同气候区节能设计审查简表等;
2、审查机构组织建筑、暖通、电气等专业的审查人员对节能设计的内容进行审查,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3、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原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以意见反馈单、设计变更单或修改施工图的形式反馈。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4、建筑节能审查通过后,审查机构方可向建设单位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附件:《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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