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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政农发[2006]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31 生效日期:2006-03-31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农经发〔2005〕2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的通知》(农办经〔2006〕1号)的文件要求,现就本市开展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工作的重要性本市通过1999年、2004年两次对村级债务进行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制止新增债务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债还不断增加,影响了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开展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搞清村级债务债权规模和结构,掌握村级债务债权的实际情况,对于坚决制止新增村级债务,有效化解已经形成的债务,全面提升集体经济整体运行质量,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次清查工作抓紧抓好。
 
  二、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的单位、内容和时限
  (一)清查单位
 
  村级债务债权清理核实工作在区县、乡镇经管部门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完成;实行“村账托管”的村由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
 
  村以下生产队(组)的债务、债权包括在村级一并清查。
 
  对于一些地方村组进行的撤并调整,在统计村级债务债权的过程中,应依据核算单位确定债务债权责任,认真做好村级债务债权清理核实。要按照“并村不并账”的原则,对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账,独立进行收益分配和经济活动的核算单位,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账目进行填报;对于不属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要从账务上划转剥离,不计入统计范畴;对于要转入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的债务要进行核实、梳理、确认,防止和纠正虚假债务。
 
  (二)清查内容
 
  清查数据为2004年年底和2005年年底村级债务、债权的基本情况以及2005年债务新增和化解情况,以村为单位填报《村级债务债权基本情况表(一)》、《新增债务情况表(二)》、《化解债务情况表(三)》三张清查报表。
 
  (三)清查时限
 
  清查报表的各项填报数据截至于2005年12月31日。其中表(一)统计2004、2005年情况,数据截至于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12月31日,为时点数;表(二)、表(三)为一年以来的增加和减少数,为时段数。
 
  三、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工作程序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要求,全面清理本村的债务债权情况,对借款金额、来源、用途、利息及未偿还的情况,内部成员债务债权往来情况及农业税尾欠等项目分类列表,分别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确认债务债权情况。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清理确认的债务债权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及群众提出异议或反映强烈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重新清查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债务人和债权人要签字认可。
 
  (三)经确认的债务债权情况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审核,乡镇经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对审核审计出来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进行核实认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乡镇经管部门根据专项审计、民主公开确认的债务债权情况,填制债务债权统计报表,共同签字(盖章)。同时将上报的清查报表本村存档,报区县、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五)各区县村级债务债权清查数据,要于2006年6月20日前上报市经管站。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06年7月10日前上报市农委。
 
  四、切实加强对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工作的领导
  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部署,确保清查取得的情况全面、真实、可靠。各级经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建有村干部、财会人员和成员代表参加的清查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清查工作。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组织、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报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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