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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地税发[2006]4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2-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有关中介机构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工作,保证查账报告的质量,根据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新规定,结合近年对各中介机构查账报告质量检查情况发现的普遍存在问题,对出具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促进核定征收企业建账建制,我市把出具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缴查账报告的范围由原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扩大到实行查账征收和按成本费用支出额倒求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缴查账报告的范围仍按东国税发[2004]2号文的规定执行。在上述范围内的纳税人以自愿为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汇缴查账报告。
  另外,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汇缴查账报告的企业,在其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应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查账报告的编制
  (一)查账报告的格式
  1.今年省地税局修改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格式,增加《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明细表》附表,因此对查账征收的内资企业的查账报告的附列资料的纳税申报表作出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查账报告格式见附件1。
  2.按成本费用支出额倒求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的查账报告格式见附件2。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各中介机构应认真学习编制说明(附件4),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格式编制。
  查账报告编制的其他要求仍按东国税发[2004]14号文的规定执行。对于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编制的查账报告,主管地税分局不予接收。
  (二)查账报告签名人的资格
  具有执业资格,并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可以签发查账报告。
 
  三、查账报告及查账报告调整情况的报送要求
  (一)查账报告的报送时间
  今年汇缴查账报告的报送时限规定如下:内资企业(含“三来一补”企业)为2006年5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2006年5月31日前。
  (二)查账报告调整情况的报送要求
  为方便税务机关全面、及时掌握所管辖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汇算清缴查账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的调整情况,合理评价各中介机构业务质量,要求凡为我局管辖的企业出具2005年度所得税查账报告的中介机构(包括外地中介机构),应于2006年6月10日前,以书面和磁盘(excel文件格式)形式向我局税政科报送《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纳税调整情况统计表》(表式见附件5)及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汇缴查账开展情况、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对未按规定报送调整情况的中介机构,我局将在今年进行的质量检查中予以通报。
 
  四、查账报告工作底稿的管理
  查账报告工作底稿的编制及管理规范仍按东地税发[2005]27号文的规定。同时,为加强查账报告质量监管的时效性,保证查账报告的质量,主管税务机关会对已提交的查账报告的工作底稿进行抽查。各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查账报告工作底稿的调阅、抽查工作。对未按规定将底稿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查阅的中介机构,我局将予以通报。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略)
2.“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略)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编制说明(略)
5.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纳税调整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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