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薛政发[200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我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两个行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切实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
凡在我区从事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的区外企业应在我区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在我区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30日内,在我区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我区税务机关提供在我区经营项目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证明,并在工程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我区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从事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在外出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并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开发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管证》,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设置账簿,准确进行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开发项目开工、销售、竣工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分属不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应同时分别向各税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一)开工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10日内,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平面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开发项目取得开工许可10日内,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平面图、建筑工程发包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拆迁补偿合同、水电气暖协议、联建及房屋分配协议和《新开发项目开工登记表》。各许可证、合同、平面图和登记表内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10日内,报送变更后的文本并填写变更登记表。
(二)开发预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年度、分开发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建设销售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明细表》)。在每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报送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分期报送《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明细表》。
(三)竣工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个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使用后,报送工程竣工报告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明细表》。
上述证件、合同、协议、图纸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对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置《开发产品备查簿》,详细登记开发产品的房号、面积、成本、去向等资料。
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涉税信息和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集,登记《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源管理台帐》,并及时录入相应的电子档案、电子台帐,建立税源信息数据库,跟踪掌握有关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的税源情况。
二、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政策
税务机关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分级入库、统一管理。地税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税款。对建筑业有关税收,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建管部门代征有关税收;对房地产业有关税收,地税部门可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窗口征收,或委托房管部门代征;对房屋租赁业有关税收,可委托公安、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住房交易平均价格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区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纳税人应如实申报房地产转让价格,若无正当理由,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可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计税价格。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税收减免范围的房地产转让,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开出《薛城区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以下简称《税收证明》)给纳税人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
三、加强发票管理,发挥以票控税作用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对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税务收据。
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和专用税务收据。跨区(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在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后或凭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证明,向开发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开发经营地发票和税务收据。
外来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提供我区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对不能提供我区税务机关发票的,建设单位(个人)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个人)不得使用外地发票入帐。
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经营业务的,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收取定金、预收款及其他各种预收款项时,应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收据。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应向受让人开具由区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转让(销售)房地产收入发票》,并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地方税务机关征税后应向转让人出具《税收证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 凭《税收证明》办理土地或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凡未能提供《税收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为加强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薛政办发[2005]71号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传递涉税信息,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大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偷税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国土、房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房地产转让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要严格依法征税,加强对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考核力度。对不履行代征代扣义务,或信息传递不及时、失真而造成税款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未依法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和房地产转让税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