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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珠地税发[2006]4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2-0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应税所得率表”,结合珠海的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的“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本表只适用于内资企业。
 
  二、按照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每年度终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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