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陕西省纪委驻省地方税务局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省纪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地税纪发[2006]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2-0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纪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的实施办法)(陕纪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中共陕西省纪委驻省地方税务局纪律检查组
 
  二00六年二月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陕纪发[2006]2号
 
各市(区)党委、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陕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
 
  中共中央办公厅最近印发了《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5]28号)。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自觉性
 
  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健康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新要求,是对纪检监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新考验。各级纪委必须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坚决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把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28号文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来要求,自觉贯彻执行。
 
  二、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
 
  (一)健全党委反腐败组织协调机构,加强与组织部门沟通。要坚持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各市及市辖县(区、市)党委要建立健全反腐败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本地区的重要案件的组织协调要纳入协调小组的工作范围。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副组长。
 
  继续落实查办大案要案领导联系责任制。每年根据情况排查重点案件并确定案件联系领导,负责联系指导案件的查办工作,牵头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实行重大案件进展动态报告制度,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将案件进展情况向协调小组有关领导和案件联系领导及时报告。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加强与组织部门沟通,善于运用组织措施。纪检机关发现涉嫌违纪党员犯有严重错误,认为其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及时建议对其采取组织措施,如调离、停职、辞职、免职等。对涉嫌违纪党员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通过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及时研究处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的信息沟通,提高查办大案要案的工作效率。
 
  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在查办案件中运用组织措施的具体办法,使之逐渐成为案件处理中的一个有力手段,在办案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办案合力。纪检、监察、司法、公安机关以及审计、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办案整体合力。各机关、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查办案件工作中的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形成查办大案要案和各类复杂案件的整体合力,增强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
 
  纪检监察机关视办案情况,认为需要提请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和金融等部门依法予以协助的,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纪检机关经过初核或立案调查,认为被审查人员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机关在移送或受理工作中,应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进行审查或立案调查。
 
  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要抓紧修订完善《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案件协调暂行办法》、《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移送办法》、《执纪执法机关查办大案要案协调配合规定》、《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移交办法》等具体的工作规定,使案件的移送、接收和办案协作配合以及案件线索的移送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要根据协调小组案件协调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案件配合的有关制度,保证案件协调畅通有力。
 
  (三)协助党委、纪委主要领导做好谈话工作。由党委、纪委主要领导对涉嫌违纪党员实施谈话的,由办案部门提出具体对象,按照程序报批,并按要求拟定谈话内容和实施方案,提供资料,做好谈话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办案部门负责在谈话前通知涉嫌违纪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该党组织负责做好谈话的有关配合工作。谈话时,案件有关负责领导及办案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员参加。
 
  办案部门应根据谈话情况,视被审查人员涉及问题的严重程度、如实交待的情节和本人的认识态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没有违纪问题的党员,由办案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从严使用“两规”措施
 
  使用“两规”措施的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使用期限以及通报情况、备案等,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从严掌握,谨慎执行。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报批程序。各级有权使用“两规”措施的纪检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在决定使用“两规”措施时,必须坚持经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并及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有关领导请示,报上级纪委书记或主管案件副书记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向同级组织部门通报情况。
 
  市、省直机关的纪检组在确需使用“两规”措施时,应分别向市、省纪委书面报告,由纪委负责联系的办案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组织实施。
 
  需要延长使用“两规”措施期限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掌握。下级纪委报由上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批准使用的,需延长期限时,必须由批准领导所在的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经过批准使用“两规”措施的,县级纪委要经市纪委向省纪委备案,市纪委使用“两规”措施情况要向省纪委备案,省纪委使用“两规”措施情况要向中纪委备案。
 
  (二)加强对参加“两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要精心挑选政治素质好、法制观念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两规”工作。要坚持组织学习培训,增强办案人员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加强监督管理,经常性地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对不适合办案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三)保障被“两规”人员的合法权利。要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障被审查人员的合法权利,对被审查人员在生活上要给予关心和照顾,患有疾病的要及时提供治疗,适当安排健身活动。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可允许被“两规”通信通电话,与家属会面。要坚持文明办案,尊重其人格和民族习惯,严禁对被审查人员逼供、诱供、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要及时认真受理被审查人员提出的申诉,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
 
  (四)切实落实“两规”安全责任制。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各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使用“两规”的情况负总责。使用“两规”措施案件的办案负责人是保障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经常督促检查案件情况,每个办案“两规”地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上级纪委应不定期地对使用“两规”措施的案件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在“两规”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四、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格使用“两规”措施的同时,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按照中、省纪委六次全会部署,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反党纪的案件为重点,坚决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顶风违纪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治,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凸现查办案件惩治腐败的威力。要坚持在查办案件中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积极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充分发挥教育、保护、监督、惩处职能作用,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进一步提高案件的质量和综合效应。要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利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体制机制制度上的弊端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改革力度。要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章立制,完善改进管理,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要认真落实依纪依法办案的各项要求,制定办案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职责和权限,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水平。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严明办案纪律,实行错案追究,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提高办案工作质量。
 
  各市可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纪委。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