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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地税[2006]9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对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做法进行检查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于4月1日前报告区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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