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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6年第13号公告--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2006年第13号公告 |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 |
发文日期:2006-03-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文件,本文自2007.8.16日起停止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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