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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税前扣除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国税函[2006]4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16-12-11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给予一次性补贴税前列支的请示》(东电财[2005]499号)收悉。你公司及其所属单位2005年度给予无房及住房面积不足的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业经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批准。东北网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实补贴金额并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复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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