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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来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东地税发[2006]5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按照《通知》精神,对异地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能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证明其设立时间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不论是否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均不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本市跨镇区经营的新办企业,比照以上原则执行。
以往市局发文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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