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财税[2006]14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扣减定额标准上浮20%,即由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800元,请一并贯彻执行。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