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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污水处理厂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国税函[2006]7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经营污水处理厂有关增值税的请示》(洪国税发[2006]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有关规定,除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外,为其他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请据此掌握和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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