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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贯彻落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东财[2006]8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区财政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贯彻落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共有4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05年底前转制为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上述单位2004年以来没有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上述单位所享受的税政优惠期限,从转制之日所属年度起计算。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附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名单(4家)
1.东莞市有线电视管理站(2005年7月转制为东莞市有线电视公司 )
2.东莞市万江广播电视站(2005年7月转制为东莞市有线电视公司万江分公司)
3.东莞市东城广播电视站(2005年7月转制为东莞市有线电视公司东城分公司)
4.东莞市南城广播电视站(2005年7月转制为东莞市有线电视公司南城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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