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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税收宣传工作和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发[2006]7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中第二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出租或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使用或交付次月之前,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2003年9月9日 粤地税函[2003]56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 :

2006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我省地税系统跨上新台阶的重要一年。为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推动税收工作的开展,根据2006年全省地方税务工作要点,现提出广东省地税系统2006年税收宣传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今年税收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和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突出税收法制宣传,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税收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全面完成各项税收任务、建设和谐税收强省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税收宣传重心向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倾斜。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税法知识,是提高全民纳税意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做好税收工作的重要途径。各地要依据形势变化,将宣传工作由宣传税务工作成绩为主向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和树立地税形象并重转变。要围绕各个时期的税收工作重心,按照政策出台的具体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积极开展宣传,努力使广大公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税收法制教育,树立税收法制观念和诚信纳税观念,提高公民的税法认知度和纳税遵从度,在全社会营造自觉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
结合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开展宣传。各地要结合“十一五”规划及今年的工作计划,突出建设税收强省以及和谐广东地税的工作目标,针对我省地税系统为和谐广东做出的贡献进行宣传。重点宣传:“大集中”全面上线后我省地税系统的税收征管现状;我省地税系统高度重视组织收入工作的情况;落实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强化税收征管情况;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不断提高税收法治化水平的情况;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成效;推进社保费全责征收的意义、做法及成效;启动纳税服务工程,建设服务型地税的情况;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全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情况:“南粤金税”发票抽奖活动开展情况等。通过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赢取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认真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今年4月份是全国第15个税收宣传月。今年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根据总局的部署,省局已经制定了今年的税收宣传月计划。为做好今年的税宣月工作,各地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部署,紧扣税收宣传“三贴近”的要求,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整合全省税收宣传资源,做到主题突出,创意新颖,声势浩大,影响广泛,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增强税务干部依法征税观念,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有效地促进税收工作顺利开展。
宣传月期间,省局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06年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特别是对所开展的活动项目进行分析评估,省局将对全省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各单位要在2006年5月10日前将宣传月总结和两个活动项目报送省局。

  三、基本形式
各地要结合实际,发挥创新意识,在省局统一组织活动的基础上,创新宣传形式,深化宣传内容,扩大宣传影响,提高宣传效益。
(一)不断创新,拓宽税收宣传领域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技术,以创新的形式推动税收宣传工作。开展一系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具有地方色彩的宣传活动,使税法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使税法宣传更深入人心,更具感染力和影响力;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现代媒体更新迅速、互动性强等特点,通过发布税收政策法规知识、开展税收知识竞赛、税收知识交流等形式进行宣传,增强宣传工作的影响力。
(二)继续利用传统宣传方式,做好税法宣传工作
各地要继续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主流媒体优势,通过在报刊杂志上开辟专栏、专题,开展征文活动,在电视、广播中定期播放税收新闻、税收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等方式,建立地税品牌栏目。要继续利用公益广告牌和税收标语横幅加强税收宣传;要结合纳税服务志愿者行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把与人民群众生活、与企业发展关系密切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送到千家万户。充分挖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功能,利用其人性化、沟通性强的特点,做好税法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继续发挥办税服务厅的宣传功能,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等税法宣传活动。
(三)加强正反典型的宣传报道,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注重典型宣传是税收宣传的重要经验。各地要通过进一步加强正反典型宣传,树立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通过反面典型的曝光,以案释法,达到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目的;通过宣传正面典型、表彰纳税大户,构建融洽的征纳关系,树立税务系统依法征税、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对税收宣传工作的领导与重视
各级地税机关要重视税收宣传工作的开展,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及早部署及开展全年的税收宣传工作,设立专门的税收宣传工作机构,建立制度,加大对税收宣传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确保税宣工作顺利开展,其中经费安排原则上要比去年增长20%左右。对于大型的税收宣传项目,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提升宣传活动的影响力。
(二)增强税收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为解决浅层次的宣传和深层次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各地要树立税收宣传的持久意识,明确树立大税宣的观念。一是要加强针对性。对宣传对象进行分类管理,针对宣传对象的实际需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新颖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二是加强时效性。要注意做到宣传工作进程的长期性与阶段性相结合,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建立税法宣传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税法宣传的效果,给纳税人提供最及时、最详实的税法宣传。
(三)要认真把好税收宣传关,严格税收宣传纪律
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出发,不随意去炒作个别社会热点问题,不该报道的绝不报道,所有新闻稿件要通过办公室严格审核把关后才能发出。要加强与纳税人服务中心的沟通合作,做好地税网站的把关工作,重要稿件未经办公室审核,严禁进入互联网。要加强与社会传媒特别是主流媒体的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防止有关媒体断章取义、随意报道,避免出现失实报道等情况。要探索建立税收宣传“三同步”机制,对重要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做到文件与新闻稿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税收政策法规。
(四)建立定期新闻发言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由专门的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报道,确保对外税收宣传的统一性、权威性。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新闻发言制度,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外界通报税收工作的最新动态、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情况等,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五)要加强日常性税收宣传工作
各地要提高政治敏感度,紧跟省局和各市局各项工作发展,结合实际,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宣传考评体系,将每个时期的宣传工作质量、新闻发稿数量等纳入日常考核范围,进一步增强宣传工作的规划性。同时,要继续将税收宣传工作纳入全年税收工作计划,坚持税收宣传月的重点宣传工作和日常宣传工作两手抓,把税收宣传渗透到各个时期和不同领域。
(六)争取各界支持,不断增强税收宣传的合力和影响力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联系,主动汇报税收宣传工作的思路、部署,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变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形成全社会的宣传合力;要加强与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联系和协调,共同组织影响力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扩大税收宣传的影响力。要及时总结税收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有重点地开展税收宣传,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宣传效益。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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