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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使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地税[2006]7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从源泉上实施监控和管理,更好地配合地税系统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顺利实施,现就房地产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商在向购房者预收房屋款项时,要开具《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购房者在最终结算房款时,凭《内蒙古自治区 XX盟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到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场所房地产税收窗口办理纳税等手续,同时换取《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必须凭《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上述三种发票均为机打发票,一式三联,手工填开无效,从2006年4月1日开始使用,原《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可延用到2006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三、以上三种发票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组织印制、管理。各地要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发放工作,同时对旧版发票要及时收回登记造册统一缴销,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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