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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13号),现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甘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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