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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申请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佛国税函[2006]10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交通银行佛山分行:
你行《交通银行佛山分行关于实行押汇社会化给予一次性补偿进行税前列支的请示》(交银佛[2006]23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38号)文件精神,同意你行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合计金额1,293,389.00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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