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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财税政[2006]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21 生效日期:2016-12-11
 

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各类收费,按以下规定征免营业税:
  (一)对学校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的有关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考试报名费,免征营业税,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收费,对超过标准部分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学校收取学杂费标准详见附件)
  对学校收取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免征营业税,收取过程中出现差价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上述收费应全额纳入学校统一账户,并单独核算。
  (二)对学校取得的教育经费补偿金和非义务教育学费项目中的高中择校生收费,凡按照津价费字[1995]第151号、津教委监[2003]5号规定标准收取,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征收营业税。(学校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和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对未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经费补偿金和高中择校生收费,扣除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部分,其余额按照“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收入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一律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学校收取的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收费,凡经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列入当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按照《关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3]2号)执行,不征收营业税。
  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但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各项收费,对超过标准部分除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外,其余部分视同违规处理,全部上缴财政。
  对列入当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但未全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收费,对未纳入部分征收营业税。
  对未列入当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未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收费,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各类学校取得的代办业务手续费,应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供非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四、对符合财税[2006]3号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提供养育服务的托儿所、幼儿园按照津政发[1987]76号和津价费字[1994]8 号规定收取的管理费(教育费)和保育费,免征营业税;其他各类收费,比照本文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托儿所、幼儿园收取管理费(教育费)和保育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对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列入当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应具以下资料备查:
  (一)收费项目已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或专户管理的证明性资料(如:银行盖章后留存的财政专户缴款书);
  (二)市物价局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许可证》。

  六、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取得的各项收入、收费,比照本文的规定执行。

  七、各类学校应按照财税[2006]3号第五条规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凡未纳入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凡符合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应由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使用发票和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各区县财政局应积极配合各区县地税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搞好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税收征管工作。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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