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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济国税函[2006]3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基层局:

为了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省局对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在发票开具、信息采集比对、纳税评估等方面研究制定了新的工作方案。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税函[2006]39号,以下简称《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是总局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各基层局要提高对机动车辆实施税收“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心,按照省局《方案》所列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行《机动车辆销售开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认真开展稽核比对结果的核实和机动车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二、《开票系统》推行工作要求
(一)根据省局工作安排,我局做为全省三个试点工作单位之一,首批在全市范围内对2005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汽车(含汽车、挂车、电车)经销企业中推行使用《开票系统》(企业名单在“FTP://CENTER/数据传输/流转税处/机动车经销企业名单”目录内)。省局定于3月中旬对上述汽车经销企业进行操作培训及系统安装,具体时间市局另行通知。各基层局要先期做好对本辖区内机动车经销企业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积极稳妥开展工作,确保《开票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他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经销企业推行《开票系统》的时间,按照省局统一部署进行。
(二)为了保证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充足供应,各基层局应逐户统计本辖区内达到上述销售收入标准的汽车经销企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平均使用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使用量统计表》(附件二),于3月15日前上报至“FTP://CENTER/数据传输/流转税处/机动车发票使用量”目录内。
(三)《开票系统》启用以后,凡纳入使用《开票系统》开具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范围的汽车经销企业,各基层局一律不得再向其发售手写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届时对纳税人空白未使用的手写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于该纳税人《开票系统》正式使用前缴销完毕。

  三、加强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协调与配合,强化车辆购置税征管
目前,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偷逃现象比较严重,在省局新的征管措施实施前,各基层局要主动加强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调动其车辆登记注册前把好必须缴纳车辆购置税关口的积极性,堵塞车辆购置税征管漏洞。
在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中有好的经验和做法,名基层局要及时进行归纳、总结。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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