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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梅州市梅县自来水水费发票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06]11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梅州市梅县自来水水费发票〉的请示》(梅国税发[2006]32号)收悉。鉴于现行的全省统一印制普通发票种类不适合你市梅县自来水水费发票的使用,为满足你局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省局同意由你局定点印刷厂印制《梅州市梅县自来水水费发票》并限于在梅县范围内使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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