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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地税函[2006]10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凡没有达到总局规定的“以企业建台账,按人建档案”管理目标以及动态管理要求的地方,要迅速行动起来,根据各自的征管条件,结合全省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拟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并予以推行。有关方案及实施情况在2006年3月31日前报省局(涉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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