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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国税函[2006]6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28 | 生效日期:2006-03-28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60号)转发给你们,该文件第三项内容“2005年度已离任回国的使领馆馆员名单”已在省局FPT/centre/流转税/车购税/“2005年度已离任回国的使领馆馆员名单”上公布,请各市及时将本地区人员名单下载,并按照总局文件规定予以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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