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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许地税发[2006]9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24 | 生效日期:2006-03-24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局党组提出的2006年作为许昌地税系统“素质形象提升年”的工作要求,全面建设现代化公共管理部门,进一步拓展税收服务的新领域,推动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发展,市局决定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为指导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在全系统的稳步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是由地税机关发起和组织,依助于广大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向需要援助的特定纳税群体提供服务。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是为纳税人提供援助服务的延伸,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政府服务职能推出的一项新举措。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致力于帮助特定纳税群体,服务社会,建立互助友爱的人际关系;致力于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致力于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二、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符合条件的志愿者自愿加入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退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特长,自愿选择为援助对象提供的服务项目。
(二)合法性原则。志愿者按照被援助对象的请求,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
(三)无偿性原则。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活动中,不得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从事如推销本人或其他人员的书籍,介绍本企业或其他企业业务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活动。
(四)组织性原则。志愿者应遵守志愿者组织制定的相关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服从组织管理,工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指派的工作。
三、纳税服务志愿者的服务对象
纳税服务志愿者的服务对象原则上是: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对不属于特殊困难群体或经申请未获批准的,不享受志愿者服务。具体包括:
(一)需要涉税帮助的离、退休人员;
(二)需要涉税帮助的残疾人员和因病行动不便的纳税人;
(三)需要涉税帮助的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经营者;
(四)需要涉税帮助的下岗、失业人员;
(五)需要涉税帮助的复转军人和军烈属等;
(六)需要涉税帮助的发生出租、转让房屋等应税行为的居民;
(七)从事生产经营遇到特殊困难(如不可抗力因素等)的纳税人;
(八)其他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四、纳税服务志愿者的服务内容
纳税服务志愿者应根据援助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依法提供规范的服务。主要包括:
(一)建账服务和账务辅导。主要针对不具备独立记账能力的纳税人,提供账务辅导,帮助企业建账,使纳税人逐步过渡到自主记账;
(二)税收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服务对象在生产、经营及办税过程中提出的税收政策问题,提供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等内容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代办服务。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员、孤老病人可自愿委托志愿者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并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
(四)信息反馈服务。将需要涉税帮助的特定纳税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税务机关,促进征纳双方的沟通和交流,进一步改进税务机关的工作;
(五)税收政策法规宣传服务。为税法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六)其他服务。根据纳税人的需要,志愿者能够提供的其他个性化服务。
五、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采取定期服务和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采取定期服务和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服务可结合每年的税法宣传月、全国学雷锋日、助残日等活动的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日常服务应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出援助申请,凡符合援助条件的,由地税机关指派纳税服务志愿者进行援助。
六、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一)在当前成立许昌市纳税服务志愿者专业组织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市局由征管科负责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整体协调。
(二)各单位由征管科或者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三)许昌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由各县(区)分队组成。第一批招募志愿人员100人,具体分配名额为:直属分队15人,魏都分队15人,开发区分队5人,东城区分队5人,许昌县分队10人,禹州分队15人,长葛分队15人,襄城分队10人,鄢陵分队10人。
(四)各单位3月30日至4月8日受理纳税志愿者报名,4月10日前将《纳税服务志愿者登记表》(一式二份)报市局征管科。
(五)市局拟于4月中旬举行“许昌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启动仪式(包含市区4个单位),纳税志愿者进行宣誓,向其颁发《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其余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活动启动仪式。
附件:1.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
2.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登记表
附件1: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
为创造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服务领域,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成立“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为保证“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服务志愿者的服务宗旨
(一)致力于帮助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建立互助友爱的人际关系;
(二)致力于优化许昌发展环境,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
(三)致力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创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环境。
二、纳税服务志愿者的素质要求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活动,不怕困难,甘于奉献;
(二)熟悉了解税收工作,有能力为纳税人提供援助服务;
(三)能抽出时间为有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服务,并坚持一年或更长的时间;
(四)在从事援助活动中,不发生推销、介绍业务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活动;
(五)能够认真遵守《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税务部门对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纳税服务志愿者的服务对象
纳税服务志愿者面向全社会,原则上其服务对象是: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对不属于特殊困难群体或经申请未获批准的,不享受志愿者服务。具体包括:
(一)需要涉税帮助的离、退休人员;
(二)需要涉税帮助的残疾人员和因病行动不便的纳税人;
(三)需要涉税帮助的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经营者;
(四)需要涉税帮助的下岗、失业人员;
(五)需要涉税帮助的复转军人和军烈属等;
(六)需要涉税帮助的发生出租、转让房屋等应税行为的居民;
(七)从事生产经营遇到特殊困难(如不可抗力因素等)的纳税人;
(八)其他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四、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的内容和形式:
纳税服务志愿者应根据援助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依法提供规范的服务。主要包括:
(一)建账服务和账务辅导。主要针对不具备独立记账能力的纳税人,提供账务辅导,帮助企业建账,使纳税人逐步过渡到自主记账;
(二)税收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服务对象在生产、经营及办税过程中提出的税收政策问题,提供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等内容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代办服务。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员、孤老病人可自愿委托志愿者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并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
(四)信息反馈服务。将需要涉税帮助的特定纳税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税务机关,促进征纳双方的沟通和交流,进一步改进税务机关的工作;
(五)税收政策法规宣传服务。为税法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六)其他服务。根据纳税人的需要,志愿者能够提供的其他个性化服务。
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采取定期服务和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服务可结合每年的税法宣传月、全国学雷锋日、助残日等活动的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日常服务应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出援助申请,凡符合援助条件的,由地税机关指派纳税服务志愿者进行援助。
五、纳税服务志愿者的招募
纳税服务志愿者面向社会进行招募,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在招募之列。
(一)招募对象:主要是全市各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职员。第一批招募志愿人员100人,今后根据服务实际需求,对志愿人员进行新老更替。
(二)招募形式:由各县级地税机关在纳税服务场所发布或张贴招聘信息,接受社会应招者报名。
六、纳税服务志愿者的注册
(一)申请人向县级地税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填写《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参加地税机关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进行宣誓,领取《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志愿者证书》是志愿者身份证明,不做其他用途。
七、纳税服务志愿者的培训
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由市、县两级税务机关聘请本局税收业务骨干或大学教授担任辅导培训老师。志愿者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根据个人专长安排服务任务。同时,对长期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要进行相关税法知识的更新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志愿服务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等内容。
培训方式为:岗前培训以集中听讲座的形式进行;更新知识培训采取对志愿者开设“小课堂”或者根据平时的纳税服务需求,随时派人进行辅导。
八、纳税服务志愿者监督与管理
(一)地税机关在深入了解有困难的纳税人服务需求、明确服务项目、确定服务内容后,按照志愿者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需要帮助的纳税人指定志愿者。
(二)志愿者须服从地税机关的统一管理,对地税机关分派的被援助对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
(三)地税机关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的纳税人,及时了解反馈志愿者服务的情况,每半年对志愿者的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一次。对认真、及时按照纳税人要求完成服务任务者,给予表扬并推荐其参加志愿者评优活动;对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收回《志愿者证书》,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四)许昌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原则上评选表彰活动安排在每年末进行。
九、其它
(一)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许昌市地方税务局。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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