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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国税发[2006]4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20 | 生效日期:2006-03-20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正确处理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推进城乡统筹,促进充分就业,是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发[2006]24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规定,扎扎实实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强宣传,积极主动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各级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媒体、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公示到社区和所有税务、劳动保障办事窗口,发放到用人单位,利用企业办理税务、下岗失业登记、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之机,主动告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使之家喻户晓,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兑现。
三、通力合作,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按照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做好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认定工作,并将情况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受理审核再就业税收减免申请,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实行再就业税收减免核准时,不再先征后返。税务部门在加盖戳记时,应注明已经享受时间。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合作,互通信息,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工作中的偏差,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四、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的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享受税收优惠的单位和人员清册、减免记录等台帐。要按照国税发[2006]8号文件规定加强年检工作,严防偷逃税情况的发生。年检工作应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完成。省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将于次年一季度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按照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及时做好企业认定工作、按规定及时减免税收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不按规定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和做好企业认定工作、未及时减免税收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五、请各地结合本通知和其他文件规定,制定和完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并请于4月底前将具体操作办法书面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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