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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江国税发[2006]3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23 | 生效日期:2006-03-23 |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经请示省局,对从业人员8人以上的商业个体户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比照文件第四点给予认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且从业人员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具体认定上视同非个体经营者,由各市(区)局认定审批。
二、上述需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领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才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文件第二点免税销售额为内销免税销售额。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跟踪落实,市局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随时实施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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