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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地税发[2006]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中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应于取得收入的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税务部门确定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下发前,2006年仍按原规定按月进行双向申报。
2006年个人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有纳税人,统一按照《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在国家总局下发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以前,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暂使用原《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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