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伊州政办[2006]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31 生效日期:2006-01-01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伊犁河新区管委会: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伊犁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伊州财社字[2001]127号和实际未执行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伊州政发[2002]1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伊犁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06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00]8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区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2005]19号)和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使原有的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适当提高。

  第三条 自治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副省级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各类专家享受医疗保健待遇。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照顾人员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中正、副地级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相当于正、副地级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中正、副地级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正、副地级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高级技术职务(正高级职称)者;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中经国家人事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年内领取一次性特殊津贴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六条 经费来源与筹资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州财政总体按上年度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含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3%水平安排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预算。州直属县市依据财力在工资总额2%-4%内自行确定补助比例。
  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经费来源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用途、补助标准
  (一)补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医疗费用
  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医疗补助经费按以下标准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A、在职人员补助金额
  1、31岁以下人员 60元/年
  2、31-35岁人员 70元/年
  3、36-40岁人员 80元/年
  4、41-45岁人员 140元/年
  5、46-50岁人员 190元/年
  6、女40岁、男45岁以上(含女40岁、男45岁)正县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51岁以上人员 250元/年
  7、女45岁、男50岁以上(含女45岁、男50岁)正县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80元/年
  8、50岁以下(含50岁)副地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460元/年
  9、51岁以上(含51岁)副地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530元/年
  10、正地级人员 610元/年
  B、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
  1、副地、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含副地、正高)人员 550元/年
  2、正地级人员 1350元/年
  财政对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原补助标准不变,单位按新标准参照执行。
  (二)补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公务员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自付数额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0%以上的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医疗照顾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自付数额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3%以上的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2、医疗照顾人员住院时床位费按干部标准间床位费标准执行。干部标准间床位费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床位费的差额按100%标准予以补助。
  (三)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按规定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公务员发生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后,剩余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公务员医疗补助80%;医疗照顾人员发生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后,剩余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公务员医疗补助95%.
  州直属各县市根据财力自行确定以上(一)、(二)、(三)项补助的医疗费。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层次
  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一致,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州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

  第九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和监督.
  (一)符合第四、五条医疗补助的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列入财政当年预算,按季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向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告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支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制定医疗补助经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程序
  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申报享用医疗补助费,凭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单,门诊收费单据,用药复式处方,报所在单位汇总,由单位按季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查,及时给付(划入个人帐户余额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合并使用)。
  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参保病人住院结算清单时,必须首先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单独列出,然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结算表填制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自治区驻伊单位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公务医疗补助按本规定执行,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