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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委办《镇江市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镇政办发[2006]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31 | 生效日期:2006-03-31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安委办《镇江市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镇江市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市安委办)
为全面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安委办字〔2004〕18号),根据《江苏省2004-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安〔2004〕8号)和《江苏省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安办〔200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依法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落实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防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主要目标
1.全面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到每一个经营网点。
2.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3.完成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制定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4.换发证的经营单位100%完成安全评价(评估),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00%经安全管理知识考核合格,100%持证上岗。
5.清查并彻底消除重大隐患,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经营储存单位,有效减少全市烟花爆竹引起的各类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6.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肃查处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行为。
7.落实仓库挂牌限储制度和运输配送制度,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8.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增强从业单位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主要任务
1.全面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各辖市区要把《条例》宣传工作列入本地区普法工作计划,高度重视,周密安排,以务实的态度,认真研究并部署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以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展开《条例》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还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深入广大乡镇和烟花爆竹经营网点,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对基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经营网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宣传贯彻。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以及社区组织、村委会和基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把《条例》的精神送到每一个经营网点,送到千家万户。
2.制定布点规划,严格经营许可制度。各辖市区要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适度调整的原则,合理规划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制定布点规划,从严把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市场准入关。要按照省、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公告,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原持有的许可证从新证换发之日起作废,未取得新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销售经营活动。
3.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规范各项规章制度。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都必须建立包括本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的目标层层分解到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要执行由市安监局统一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各辖市区安监局要根据现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统一规范各经营网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台帐。
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都必须与镇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订安全经营责任状,并与零售网点签订安全经营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经营义务。安全经营责任状和安全经营协议的履行情况要作为许可证年审或换证审查的内容。
4.全面实施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各辖市区要按照省、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安全评价(评估)要由具备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有关导则和指导书进行,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把关,未进行安全评价(评估)或安全评价(评估)不合格的单位,不得换发、申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继续开展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对去年未培训考核的人员,要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省安监局统编教材《烟花爆竹安全技术与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未经考核合格的相关人员不得上岗;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该单位不能申领经营许可证。对2005年已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员,要结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采取有效形式,组织他们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全市7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工作,按照《镇江市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安全质量标准(暂行)》,规范经营行为和安全管理工作,力争年底达标。各辖市区安监局要积极探索零售网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规范零售网点的经营行为。
7.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各辖市区要组织所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针对烟花爆竹经营的各环节开展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特别要加强对储存场所和经营店面的检查,批发企业的仓库要挂牌标明允许储存的品种和数量,杜绝超量储存;零售网点要实行专柜经营并向专营过渡,按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经营,不得设置储存仓库。对查出的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方能开业经营,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8.严格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严格执行配送制度,批发企业要负责零售网点的配送和回收产品的运输,不得允许零售网点自行提货运输。对违法、违规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实行焰火晚会燃放许可制度。
9.加强市场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抽查。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进入镇江市场的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安监部门。凡监督检查中安全不合格的产品和“三无”产品禁止在镇江市场销售。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规范经营渠道,批发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未经过市安监局安全条件备案的厂家提供的烟花爆竹产品;各零售经营单位要从我市批准的批发经营单位进货,不得经营未经过市安监局安全条件备案的厂家、批发商、代理商提供的烟花爆竹产品。
10.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安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坚决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严肃查处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涉嫌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的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迅速侦破,切实加大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拒绝、阻碍或暴力威胁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严厉查处。要采取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明察暗访等方法,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氛围。各辖市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市安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辖市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打击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安委办举报电话:5082110。
11.制定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分别报镇江市安监局和当地安监局备案,零售网点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监局备案。各辖市区应在总预案下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子预案。
四、工作步骤
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按以下六个步骤进行:
1.动员部署(4月15日前)
各辖市区安委会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详细的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措施、标准和要求,落实专项整治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同时,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将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责任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乡镇(街道)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督促各级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请各辖市区安委会将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宣传贯彻《条例》,自查自纠(4月15日-6月)
各辖市区组织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标准和文件,全面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继续开展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布点规划调研、制定工作。
各乡镇(街道)在宣传贯彻《条例》的基础上,依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整治标准要求,深入企业,逐一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对照整治标准,针对评价(评估)报告所提整改意见,全面开展检查,彻底整改隐患。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自查自纠报告于6月底前报乡镇(街道)政府。
各乡镇(街道)在本阶段要对零售网点的布点进行调研,并于4月20日前将镇江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情况调查表(附表1)报各辖市区安监局。各辖市区安监局在本阶段要完成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并将布点规划和各乡镇(街道)上报的镇江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情况调查表(附表1)汇总后于4月底前一并报市安监局。
3.乡镇(街道)普查(7月-8月)
乡镇(街道)对所辖范围内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逐一检查验收。检查的重点:一是是否有合法经营手续,是否存在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行为;二是是否专营或者专柜经营,经营的品种是否符合规定;三是是否超量储存,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重新整改,并对重新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对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镇江市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2)于8月底前报各辖市区安监局。
4.各辖市区检查验收(10月20日前)
市安监局和各辖市区安监局按照省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分别组织发放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和零售经营许可证,并废止原来的许可证。
各辖市区安委会组织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各职能部门,对所辖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要按一定比例现场抽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和乡镇(街道)验收中要求重新整改的单位,必须列入现场抽查的范围。各辖市区安委会在专项整治的各阶段,都要把打击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行为和超量储存以及违规经营和运输作为重点,抓实抓好。
各辖市区安委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镇江市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2)于10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
5.市安委会检查验收(11月30日前)
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各辖市区全年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于12月底前将全市专项整治情况报省安监局。
6.迎接省级检查验收(12月份)
做好各项准备,迎接省级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省安委会的要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由全省统一部署,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各地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原则。各辖市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及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分管秘书长为副组长的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安监、公安、工商、监察、经贸、质监、交通、供销、邮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2.落实责任,协调行动。各级安监、公安、工商、监察、经贸、质监、交通、供销、邮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研究提出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评估和评价工作,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开展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的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各级工商、经贸、交通运输、供销、邮政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整治工作。
3.精心组织,依法整治。依照本实施方案的安排,各辖市区安委会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地区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把整治工作与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整治,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采取法律约束、政策导向、行政监督、搞好服务等多种手段,推动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在专项整治中,各辖市区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意义,针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明确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研究制定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案;要落实责任,各辖市区政府要将打击“四私”的责任落实到部门、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和经营网点。要将打击“四私”纳入开展乡镇达标活动的内容;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防止私产、私销蔓延和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4.严格标准、加强监督。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帮助和指导乡镇(街道)政府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完成整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各级检查、验收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整治发现的隐患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采取坚决措施,一抓到底,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关闭取缔。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审批、许可情况以及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情况,坚持“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辖市区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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