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06]9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2-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的第二条关于自用的地下建筑,我市按以下方式计税: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50%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70%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通知》中的第三条关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五条中有关房产出租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补充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第二十九条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