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税[2006]1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2-21 生效日期:2016-12-11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6]1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范围内纳税人自用的与地上房屋不相连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年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
  2.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为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年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