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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国税函[2006]2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2-13 生效日期:2016-12-11
 

武汉市、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申请提取2005年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长财经函[2006]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2005年度向长江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提取80万元、长江委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取350万元、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550万元,共计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8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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