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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国税联字[2006]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2-0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关于向所属单位收取管理费的请示》(吉农电总[2005]10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2269万元。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管理,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总机构(公司本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略)
  二00六年二月六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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