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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的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商计财字[200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2016-12-11
 

北京市国税局:
  近年来,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完善,原来旧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已经无法适应出口退税业务的需要。因此,我局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表样附后)。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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