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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国税函[2006]2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2-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大连、辽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程局提取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032号
)的规定,经审核并请示总局,同意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向全部所属企业按照总收入0.96%的统一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972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上述总局文件的规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二○○六年二月九日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分摊标准
  序号 所属企业 金额(万元) 地 址
  1、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1440 辽宁省 辽阳市
  2、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1440 辽宁省 辽阳市
  3、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1538 辽宁省 辽阳市
  4、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1440 内蒙古 通辽市
  5、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672 辽宁省 大连市
  6、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202 辽宁省 辽阳市
  7、华南工程有限公司 144 广东省 珠海市
  8、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96 辽宁省 辽阳市
  9、 合 计 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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