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财税[2006]1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2-1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二条关于自用的地下建筑具体计税方式明确如下: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屋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请遵照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