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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国税发[2006]3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市局对照《通知》第一条规定,通过审核系统认真筛选本地此类产品的出口情况,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办理相关产品的退 (免)税申报。
 
  二、对《通知》附件列名的出口货物,应严格审核,确保不含黄金、铂金成分后予以办理退税。对其他属于《通知》第一条所述海关代码但未列入附件的不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各市局经审核属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三、对《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实行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含金产品,各市局应认真进行清理;已办理退税的,必须及时追回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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