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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地税发[2006]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16 生效日期:2006-01-01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随着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重庆市分公司)电信业务的发展,网通重庆市分公司陆续在重庆主城区外的23个区县设立了分公司。网通重庆市分公司对各区县分公司的财务实行报帐管理制度,各区县分公司不设专职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不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全公司的收支由市分公司总部统一核算。鉴于以上情况,现将网通重庆市分公司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变企业原有的纳税核算办法,网间结算收入、支出不再由市分公司总部自行在总部及各区县分公司纳税时进行分摊调整,改由市分公司总部集中统一核算。核算办法改变后,纳税单位和纳税地点不变,网通重庆市分公司总部仍在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其所属的区县分公司在所辖的区县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网通重庆市分公司在区县设立的区县分公司,以其每月上报市分公司总部的《重庆市 分公司营业缴款月报表》(见附件2)作为确认收入、申报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依据,其应纳电信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营业额=已收用户欠费款+现费收入+收预存款及卡款-退费
 
  三、网通重庆市分公司总部作为全公司电信业务的核算机构,由于下属的各区县分公司就地缴纳营业税,其应纳电信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市分公司全公司应纳电信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减去各区县分公司应纳电信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余额。网通重庆市分公司总部应纳电信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营业额=公司全市电信业务收入+网间结算收入-网间结算支出-各区县应纳电信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合计
 
  四、网通重庆市分公司以后新设立的区县分公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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