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地税发[2006]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2-08 生效日期:2006-01-01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用地下建筑的房屋原价折算比例  考虑到我市地下设施建造成本相对较高、使用相对受到限制的特殊性,从鼓励使用和支持的角度,我市确定自用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计算,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计算。
 
  二、全市地税机关要迅速开展清理检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情况,更新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及时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纳入征收管理。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