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手工票证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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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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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许地税发[2006]8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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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2-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新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Toptais v2.0)的成功上线运行,手工票证将在今后逐步减少和取消,为了满足个别地方和个别业务环节上的工作需要,结合目前全市手工票证使用情况,对手工票证的管理和使用需要进一步规范与完善,现对此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全市新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有电脑开具的票证如手工完税证、手工缴款书以及发票工本费手工完税证和手工缴款书原则上不再使用手工票证,如遇以下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开具手工票证。
(一)由于系统故障原因无法开具微机票的;
(二)由于停电无法开具微机票的;
(三)由经过认定的委托代征单位开具完税证的;
(四)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实现联网无法开具微机票的。
二、目前没有微机票的票证仍可使用手工票证,如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票证调换证、税收收入退还书、纳税保证金收据、车船使用税标志、印花税票、临时经营定额完税证、发票税收定额完税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必须严格按照票证管理办法上规定的各种票证使用范围和填用规范使用,现将部分手工票证使用规定再次明确如下:
(一)税收定额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征收临时性经营和流动零散税款、基金、费用等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各项收入,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三)税收罚款收据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四)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款专用凭证。
(五)印花税销售凭证是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一种凭证。
(六)税票调换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换取纳税人收执的原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三、严格遵守《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严禁利用税收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对违反规定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按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