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国税进[2006]1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不发宁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 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6]24号,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求各类出口企业必须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经营出口业务,加强对出口经营业务和出口退税的管理,杜绝“四自三不见”等违规业务,确保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对出口企业从事《 通知》 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一经发现,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 通知》 第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国税部门、外经贸部门要充分认识“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的危害性,加强相互间的联系沟通和协作,密切配合,提醒和教育企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避免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两厅、局反映。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