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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国税发[2006]3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2-1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市(州)级税务机关
  (二)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4.商务部门项目批准证书
  5.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6.固定资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设备图片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上报时间
  企业在购置国产设备后的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审核要点
  1.购买的设备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对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目录中没有列举的项目,由省商务厅确认后省级税务部门审定。
  2.审核设备是否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
  3.审核发票的金额、开具时间、真伪等。
  4、审核是否为生产性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是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5.在每年度的汇算清缴时,审核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实际应纳税额、抵免的计算过程是否正确。
  (五)后续管理
  1.市级税务机关要建立企业基础资料台账,在每年度企业申请抵免时,对设备购买前一年的实际应纳税额、国产设备投资额、可结转至本年度抵免的数额进行认真审核。
  2.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每年汇算清缴期进行认真审查,对已抵扣的设备进行监管,发现企业设备购置五年内有出租或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期补缴已抵免的税额。
  3.对五年内国产设备抵免结束的企业,市级税务机关将审批表、备案台账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二、先进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
  (二)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调查人签字)
  3.商务部门发放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
  4.以前年度减免税审批手续
  5.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上报时间
  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审核要点
  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内,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五)后续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先进技术证书的真伪、认定时间以及有效期进行认真审查。
  2.已被取消先进技术资格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清算,从被取消先进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起补征已享受减免的税款。
  3.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向上一级机关报送当年已批复企业审批表,市级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三、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
  (二)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提出的申请报告
  2.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调查人签字)
  3.所得税税款完税凭证、利润分配、实收资本、应付股利等相关账页及记账凭证
  4.投资方验资报告及再投资资金入户证明
  5.被投资方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对不能提供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7.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商务部门出具的再投资"两型"企业证明文件
  8.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审批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上报时间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审核的要点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含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2.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进行认真核实。
  (五)后续管理
  1.对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企业应补交已退税款。
  2.对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的,如果其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由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已退税款。
  3.对外国投资者举办的"两型"企业,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达到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资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已退税款的60%.
  4.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当年已批复的企业审批表和已缴所得税税款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市级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四、定期减免所得税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
  (二)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
  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3.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调查人签字)
  5.企业的验资报告
  6.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上报时间
  次年的四月十五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审核要点
  1.被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2.在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生产性销售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以上。
  3.外方注册资金达到或超过25%以上。
  (五)后续管理
  1.对生产性企业的认定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9号
)规定执行,没有列举的其他新兴行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确定。
  2.对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
  3.对经营情况比较好、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连续亏损不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将列入反避税审计对象。
  4. 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当年已批复获利年度认定表,市级税务机关进行复核和备案登记管理。
 
  五、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核准
  (一)审批权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
  (二)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提出的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项目书
  3.可行性研究费用明细表
  4.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三)上报时间
  在可行性研究费用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审核要点
  列入开办费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是否在项目书中列明。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已批复的审批表,市级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七、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以外的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
  (二)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提出的申请报告
  2.资金往来账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调查人签字)。
  (三)上报时间
  次年的四月十五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审核的要点
  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以外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坏帐准备。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已批复的审批表,市级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把涉税审批、备案关,本着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准确落实。
  (一)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减免,对上报的资料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二)市级税务机关督促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按时上报审批备案资料并建立登记台帐跟踪管理,随时掌握企业执行政策情况。
  (三)省级税务机关每年将对市、县(区)级的涉税审批事项进行检查,对执行政策错误、优惠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不按后续管理办法操作的将列入年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乱开减免税口子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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