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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法[2006]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用地下建筑的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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